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
一、诫勉督导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以推行诫勉督导为载体,对于有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察引导,制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二、诫勉督导的对象
1、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群众有反映,社会有举报或存在苗头性违纪问题的;
2、在年终干部考核、办信、办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3、其它需要纳入诫勉督导的。
三、诫勉督导解决的主要问题
1、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2、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
3、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等。
四、诫勉督导的组织实施
1、诫勉督导对象确定之后,由校纪委监察办公室填写《诫勉督导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对警示提醒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需要核实的事宜应组织调查核实。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告知被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要求其中止错误行为。
3、诫勉督导谈话,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可视情节要求本人做出承诺,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
4、诫勉督导材料和有关资料要立卷归档,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由校纪委监察处备存。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