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党员干部责令纠错制度。
一、责令纠错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以推行责令纠错为载体,对已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促其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二、责令纠错的对象
1、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通过信访核查、案件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2、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检查中,发现有较严重失职、失误,且已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3、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等方面出现一般性违法违纪错误的。
三、诫勉督导解决的主要问题
1、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
3、在工作中由于管理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四、责令纠错的组织实施
1、责令纠错对象确定之后,由校纪委监察办公室填写《责令纠错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对责令纠错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并对纠错的事实予以调查核实。
2、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发责令纠错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指出被责令纠错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性,深刻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提出整改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本人要做出承诺,并写出书面检查。
3、责令纠错谈话或下达纠错措施后,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及时了解并上报整改情况。对责令纠错后仍不改正错误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4、责令纠错材料和有关资料要立卷归档,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由校纪委监察处备存。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