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一、警示提醒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以推行警示提醒为载体,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体现学校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二、警示提醒的对象
1、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映或发现存在苗头性违纪问题的;
2、在年终干部考核、专项检查、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3、经研究分析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但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三、警示提醒解决的主要问题
1、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当事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的;
2、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
四、警示提醒的组织实施
1、警示提醒对象确定之后,由校纪委监察办公室填写《警示提醒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对警示提醒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需要核实的事宜应组织调查了解。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采取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方式实施。
3、警示提醒谈话,由2人以上实施,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本人陈述,同时指出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需要承诺或做出说明及检查的,应要求本人做出承诺,写出说明或检查。
4、警示提醒材料和有关资料要立卷归档,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由校纪委监察处备存。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