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及省教育纪工委《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陕教纪发[2003]10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加强对高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谈话类别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
二、谈话范围及对象
1、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范围为: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学校直属管理单位的党政负责人。
2、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校党委任命和聘任的全体中层领导干部。
3、诫勉谈话的对象为: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群众意见较大的。
4、提醒谈话的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问题或有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三、谈话内容
(一)、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贯彻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等方面的情况;
4、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他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领导岗位上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在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三)、诫勉谈话
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针对谈话对象在党纪、政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有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错误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四)、提醒谈话
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谈话方式
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对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1、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下发谈话通知书。谈话的时间、内容、地点、要求要提前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2、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命前进行,对因特殊原因,到任前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两周内进行。
3、诫勉谈话名单决定后,由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前,办公室要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列出谈话提纲,按程序进行报批后,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要在一周内就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整改的措施、整改期限向纪委监察处写出书面报告。对经过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按程序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4、提醒谈话名单确定后,由纪、监办公室负责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前,办公室要列出谈话提纲。
六、要求
1、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2、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归档备查。
3、谈话的组织实施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
4、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每年谈话不少于5个单位的党政负责人。
七、校级领导干部谈话由省教育纪工委组织实施。
八、学校科级干部谈话由聘任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组织实施。
九、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