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考察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今天,回顾“枫桥经验”的产生过程、重温党中央的重要指示,对于我们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1963年2月,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杭州主持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起草了社教运动的纲领性文件《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要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四类人的统称)改造成新人的任务。根据中央的安排部署,浙江省委社教工作队进驻诸暨枫桥区开展试点工作。当时,枫桥区共有“四类分子”九百一十一名,但是浙江省委工作队根据“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指导方针,充分发动和依靠枫桥当地群众,广泛开展说理斗争,创造出“少捕,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以说理斗争的形式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经验。1963年10月,到浙江检查工作的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发现,枫桥区在社教过程中没有捕人,而是采取依靠群众就地改造“四类分子”的做法。于是,就向毛泽东同志汇报了有关情况。毛泽东同志高兴地说,“这就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指示要对该经验好好进行总结。公安部随后派出工作小组,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起草了《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并将这个经验总结为“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矛盾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963年12月,浙江省委将“枫桥经验”转发到浙江各市县,推广到浙江全省。1964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把“枫桥经验”推向全国。
中央这个《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将相关材料转发到县一级党委和检察、法院党组及公安机关,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指示》重申了1962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的重要指示,即“对于整个反动阶级的专政,必须依靠群众,依靠党。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指示》在对“枫桥经验”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对当时的一些错误做法提出了批评。《指示》指出,在各级干部中,主要是在地、县两级干部中,“还有不少同志对于这个问题不了解,或者了解得不够”。其主要表现就是“有不少同志不善于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力量,通过说理斗争,去制服敌人,对他们实行专政”,而是习惯于单纯依靠公安、司法机关,采取简单的办法去解决问题,“动不动就想把人捉起来,甚至要求多杀几个人来打开局面,推动运动”。为此,《指示》明确指出,“这些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
《指示》在客观分析当时敌我斗争形势的基础上,强调了改造方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指示》指出,“现在的形势和过去大不相同了”。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无产阶级专政更加巩固,反动势力已经严重削弱,不需要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那样,“非关一批、杀一批”,群众才敢起来斗争。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觉悟和组织程度大大提高,对四类分子的监督和改造的力量更强,“依靠群众力量把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条件更好了,可能性更大了”。为了“保留这批有用的劳动力”“在群众面前保留一批反面教员,提高群众的革命警惕性”“争取四类分子的子女”“更大限度地孤立和改造那些迄今还表现不好的四类分子”,我们要实行“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依靠群众力量,把绝大多数的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方针。实行这种方针,“比较把他们捉起来或者杀掉,对于人民群众和社会主义事业更为有利”,而且是“完全可能的和必要的”。《指示》指出,我们采取这样的方针,决不是说人民群众可以和“四类分子”和平共处、一团和气,而是要依靠广大群众更有力地对他们实行监督、斗争、教育和改造。这也体现出党中央在处理“四类分子”问题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指示》最后坚定地指出:“在依靠群众力量制服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方面,现在我们已经有了很成功的经验。这两篇讲话和浙江省委的文件是很有说服力的,特别是诸暨县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的经验是一个很好的典型。”中央的《指示》为把“枫桥经验”从浙江一省之地推广到全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枫桥经验”的形成,实际上反映了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等重大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探索。它虽然起源于对“四类分子”的改造,具有鲜明的历史特点,但是其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核心方法是依靠和发动群众,就地解决、温和解决。这为此后我们党领导社会治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重要法宝。
六十年来,“枫桥经验”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巩固、创新、发展,历久弥新,见证了我国社会治理方式随着经济社会变迁不断向更高水平转型的历史进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明确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枫桥经验”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当前,受国内外环境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基层社会治理的任务更加繁重。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我们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不断夯实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社会根基。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枫桥经验”是党中央方针政策指引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定自觉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善于把党的领导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要全方位推进基层党建,创造性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发挥基层社会治理中党组织的核心堡垒作用。其次,要坚守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人民群众是“枫桥经验”的真正创造者。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就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和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要充分依靠群众,善于组织群众,最大程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最后,要坚持综合施策这一根本途径。社会治理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要建立完善政府、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化治理体制机制。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培养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和方式,一体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信息化、智能化,不断提升综合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