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五条 经本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入学报到。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获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以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在职研究生报到前其所在单位须与学校分别签好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书。
(三)委托培养、联合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必须办妥缴费手续,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四)新生到各学院报到后,领取“研究生新生报到证”。除在职研究生按协议规定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外,其余新生均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工资和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然后到研究生院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须按《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复查工作的规定》进行复查。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在学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二)注册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注册结束后将未报到名单通知各学院,各学院负责核实情况,并反馈给研究生院。
(三)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如需回原工作单位进行课题研究和撰写论文,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不在开学时到校注册,但必须以信函等方式到研究生院注册。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课程,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院统一组织以及导师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须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必须停学。因私事未办理请假手续及因病休息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更换导师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原导师或教研室(学科)、学院逐级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转专业一般在本学院进行,如转外学院,应征得拟转入学院、专业的同意,并确定导师。
(二)研究生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应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停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和休息者,经医生诊断同意,可以申请休学。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四周以上者,应休学。经医生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研究生因病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或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休学要填写“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单”,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提出休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方可休学。
第十四条 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经同意休学的,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职研究生因病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按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限。经校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休学时间跨两个学期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应填写“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单”,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提出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恢复健康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在课程学习结束以后,需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可以申请停学。属下列情况者,必须办理停学;
(一)因经济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女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三)经批准短期公派出国者,具体手续按《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暂行规定》办理;
(四)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办理手续期间和经批准短期因私出国者,具体手续按《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停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停学,应办理离校手续;因其他原因停学的研究生应将研究生证、校徽、借书证交研究生院保存,并退出住宿,仅保留学籍关系、在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九条 停学以学期的开始和结束为起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者,可申请继续停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在职研究生申请休学、停学,需征得其原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有两门次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三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两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未归两周以上者。
(三)休学、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者;
(五)在休学、停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九)在职研究生违反合同者,除按合同处理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须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批准、签发文件后执行。
除第二十一条中(四)、(六)、(七)、(九)款外,其余全日制公费(包括自筹经费)研究生退学者,均需缴纳攻读研究生期间全部培养费和违约费。培养费交款标准按其入学当年国家拨发研究生培养费标准执行,违约费交款标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凭批准退学的文件于两周内办理缴款和离校手续后,学校根据其学习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半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半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其入学前来源省推荐就业,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规定期间内无接受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在职人员退学后退转到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研究生退学,其户口、档案退转到原单位或原档案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按照《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记过处分后在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其户口等关系和档案退转家庭所在地。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研究生“三助”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助教和助管岗位由学校安排,助研岗位由导师、教研室(研究所)或课题组安排。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执行《西安科技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实施办法》。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学工部要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鉴定。研究生按时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修满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提前毕业,列入当年毕业计划。
第三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两年半或三年。因特殊情况须延期者,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院审批。硕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超过二年。延长期不享受助学金及各种补助,一切费用自理。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但必须到研究生院备案。延长期如未超过原休学时间,不交延期费。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德、体合格,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教学[1997]6号)和省教育厅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妥各项离校手续,方可领取毕业证书。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一个月者,按违约处理。违约费交款标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后,须服从国家批准的就业计划,按时到就业单位报到。对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者,由学工部报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在职研究生除遵守合同有关规定外,在校期间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学工部负责解释。